来源:哲学系

讲座回顾|朱佳峰:正义作为不偏不倚: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来源:哲学系发布时间:2024-04-05浏览次数:10

329日下午三点,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朱佳峰副教授做客华东师范大学青年学术沙龙,在冯契学术成就陈列室作了题为“正义作为不偏不倚:一些不成熟的想法”的学术讲座。讲座由华东师大哲学系王韬洋副教授主持,徐峰副教授进行评议,来自哲学系以及其他院系的师生们聆听了本场讲座。

朱佳峰老师首先解释了探讨正义问题的动机与目标,这包括:发展一个非平等主义的、能容纳“最大化原则”的正义观;以及使该正义观应当能够与关于国家正当性的论述建立起内在联系。为实现这一目标,朱老师尝试提出一种不偏不倚的形式的正义原则。

首先,朱佳峰老师对“私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的概念做出了基本的区分。朱老师主张以“正义的场所”,也就是以正义规制的主要对象为区分标准。例如,自由至上主义认为正义是用于规制自然状态下的人际关系的,而政治自由主义则认为正义规制的对象是政治社会的基本制度。朱老师同时反对这两种观点,因为前者预设了“私人正义”的自足性,后者预设了“社会正义”对于“私人正义”的优先性。相比这两种观点,朱老师支持从“私人正义”出发,进而衔接到“社会正义”的观点。

其次,朱佳峰老师解释了“私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的意涵与构成要素。关于私人正义,朱老师认为由许多要素所构成,例如自由、生命、尊严、平等、应得、相互性等。其中,除了平等之外,其他的要素都可以“统一”于不偏不倚的形式原则之下。不偏不倚的形式原则的具体意涵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朱佳峰老师强调,关于这些正义观念之构成要素的权利并不是“完备性的自然权利”,也就是说,在政治权威缺失的情况下,正义的这些要素是不确定的。与之相对,社会正义表现为国家具有一种对第二人称下的正义要素集合做出融贯“解读”,并将之作为一种权威的正义规则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基本功能。社会正义在两个重要方面区别于私人正义。一方面,“平等受治”意味着平等的政治参与权,这要求一系列社会权利;另一方面,社会正义要求第二人称观点约束下的最大化后果。这衍生了一个问题,即如何通过法律保障每一个成员施展能动性所必须的、且彼此之间相容的基本权利。并且,在保障了这些权利后,如何通过法律建构一个更广范围的权利体系以促进社会中最大多数成员的能动性。这就要求我们从“私人正义”出发,进而衔接到“社会正义”的观点。

最后,朱佳峰老师谈论了全球正义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当下的国际治理体系构成了某种权威,因而存在“全球性社会基本结构”;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互换世界政府,而世界政府的设立则意味着与之适配的全球正义。朱老师反对这两种观点,因为一方面,第一种观点误解了政治权威与社会基本结构;另一方面,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其实更接近于西蒙斯所谈论的自然状态。

在讲座的提问环节中,朱佳峰老师和在场师生就不偏不倚的形式原则以及这种正义观念与罗尔斯观点的差别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